公司利潤下降造成職工待遇下降,陳宏、羅愉便召集同事罷工希望提高待遇,卻被公司辭退。6月20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判決駁回兩原告陳宏、羅愉要求撤銷南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及要求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兩原告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宏、羅愉分別于1994年5月和1995年5月進入贛州稽征分局南康收費站工作,1999年7月因企業(yè)轉制自愿轉入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工作,曾分別被提任班長。2004年1月,江西贛粵高速公路部分開通后,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效益受到嚴重影響,隨之員工的收入也相應下降。對此,陳宏、羅愉產生了對抗情緒,對工作不負責任,從而受到公司的批評和處罰。
2004年7月19日,陳宏、羅愉利用休假期間,打電話通知和動員班內員工開會。7月20日,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部分員工在陳宏的召集下,聚集在一起商定,從第二日下午開始停班收費,進行罷工,并收取到會人員每人1000元作為停工的押金,如不支持罷工,其押金不退回。7月21日早晨,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宿舍等地,張貼有“職工要求”等六項內容的字樣。經公司領導指派查辦和監(jiān)督上班后,雖及時制止了事態(tài)發(fā)展,但是已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依據(jù)以上事實,于8月2日作出了對陳宏、羅愉兩人的辭退決定。兩原告不服,9月9日申請南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9月23日,南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維持了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決定。于是兩原告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2004)康勞仲案字第18號仲裁裁決書,補給兩原告經濟補償金1.66萬余元和額外補償金8329.10元。
江西森林公路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兩原告煽動聚眾鬧事,擾亂收費秩序,在征得工會組織確認的情況下,作出辭退兩原告人的決定。因此,不可能將他們作為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對象,給予經濟補償和額外補償。南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過程中,也對證明材料進行了調查核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陳宏、羅愉沒有正確對待公司困難,逐漸對公司產生了不滿和對抗情緒,對工作不認真負責并鬧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被告對兩原告的辭退決定,符合勞動法的有半規(guī)定。因此,對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劉揚 |